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的防火規定
1)建筑的內、外保溫系統,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,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,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;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的有關規定。
2)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,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對于人員密集場所,用火、燃油、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、避難走道、避難間、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,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。
②對于其他場所,應采用低煙、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。
③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。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,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。
3)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,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;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、B2級時,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。
4)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,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